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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包括没有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2角。

6.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预备党员从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学校党委代收,并上交中央。

1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委组织委员每月10日前应将党费交到学校组织部。

12.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二、党费使用

1.学院党委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对学校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党委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使用情况。

三、党费管理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金融学院党委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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