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 赵冰洁
发表于《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8期
我院老师李建军和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赵冰洁合作研究论文“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风险与监管对策”发表于《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8期。本文已经被《金融与保险》2014年第11期全文转载。
互联网借贷是指依托于网络平台完成的个人之间、个人与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过程,是小微经济主体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他资金需求者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其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肖怀洋,2013a)。国外互联网借贷平台产生之初仅是单纯的网络中介,借款者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贷款者根据信息选择借款人,并以竞标的方式出借资金(Sven C. Berger,Fabian Gleisner,2009)。整个过程在线完成,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和借贷资金的管理,也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而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交易(Craig R.Everett,2010)。这也是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借贷平台最常见的模式。随着互联网借贷业务在中国的发展,这种纯线上业务模式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平台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O2O,online to offline)。在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的过程中,线下业务还出现了债权转让模式,实现了进一步的创新。
网贷债权转让业务模式在国内最初由宜信公司推出,并得到了一些互联网借贷公司的效仿。在该模式下,平台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在决定借款时,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核或实地考察),之后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拆分重组,做成多人借款的合同,并将其销售给出借人。对于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1)网贷线下债权转让有非法集资嫌疑。判断这一模式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债权形成是否先于资金获取(陈宇,2012)。(2)网贷债权转让是否等同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肖怀洋,2013b)。如果二者无异,则P2P债权转让必须受到监管层的严厉监管。针对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存在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主要有:(1)金融诈骗风险。(2)平台坏账率的控制和庞氏骗局。
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可视为网络借贷在我国本土的创新。中国当前的信用环境,大量借款需求和小额闲散资金,松散的监管环境以及网贷平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风控措施等因素使得这一模式在中国能够出现并不断发展。接下来,对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首先,对于网贷平台发售理财产品的现象,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理财资格的认定和理财产品的发售,需要得到监管当局批准,对于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贷平台而言,显然不具备理财和发售理财产品的资格。第二,许多网贷平台引入了担保。当前法律环境下,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充当担保方。但是,存在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额与注册资本和担保能力是否相符的问题。第三,本文认为可以将网贷债权转让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一直很审慎,开展此项业务要有相关部门审批, 网贷平台尚不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属于非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政府部门要提高警惕,采取监管措施,严防风险在民间的产生和传递。第四,债权转让模式下,平台吸收的资金有时不能与债权恰好匹配,可能形成先融资、再放贷的情形,但根据目前法律具有融资资格的主体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不在法律允许之列,但却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点,有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嫌疑(陈丽琴,2013)。最后,债权转让模式存在以新还旧的可能性。
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分别从内部和外部进行分析。内部风险方面,本文将P2P债权转让业务视为民间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样,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就面临着信贷资产证券化所蕴含的风险。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所蕴含的风险外,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难以查明;出借人也可能通过平台将非法收入借出,通过此种投资将其变为合法收入,即进行洗钱(刘宇梅,2013)。另外,网络借贷依托于网络,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网贷平台还面临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此外,我国当前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也会提升平台的运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外部风险方面,现阶段债券转让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对于债权转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总体思路是要从法律上确立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和身份,建议将其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监管模式则采取功能监管,可以在业务上归银监会、机构上由地方金融办(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