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院张学勇教授和硕士研究生陈爽合作撰写的论文“我国股票期权合约税收制度探讨”发表于《税务研究》2015年第10期。
股票期权一词通常有两种定义,一是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赋予员工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取得一定数量企业股票的权利;二是指标的资产为单只股票、股票指数或交易所交易股票投资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合约买方获得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合约卖方履行与之对应的义务。前者(指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下同)实质上是利用期权的或有收益激励员工创造更高的企业价值,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一种特殊形式。后者(指股票期权合约,下同)则是实现风险转移的契约,买方不限于员工,卖方不限于企业,是面向广大投资者的资本市场投资工具。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拉开了我国股票期权合约市场的序幕,2015年6月底成交量已达1,886,856张,未平仓合约230,732张,每张合约标的为10000份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从其他国家场内股票期权合约交易情况来看,股票期权合约注定在我国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此前,我国仅有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使用股票期权这一名称,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仅有针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梳理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已有税收框架、探讨适合我国股票期权合约市场发展的税收制度十分必要。在比较分析之后,我们针对我国股票期权合约税收制度作出如下三点制度设计:(1)免征或征收税率极低的印花税。(2)“营改增”背景下统一免征增值税。(3)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