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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2-21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根据学校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文件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工资单第一、二项)、校内津贴等。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2角。

4、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预备党员从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学校党委代收,并上交中央。

9、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总支组织委员每月10日前应将党费交到学校组织部。

12、党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3、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二、党费使用

1、党总支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组织参观学习等活动;(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对学校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使用情况。

三、党费管理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金融学院党总支

200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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