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在我院的贯彻落实,增强本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更好地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推进学科建设,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结合实际、从严治院、利于推进工作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党总支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和检查。
三、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由院党总支书记总负责。党总支书记对本院党总支成员及总支所属的各支部书记和院团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本院行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各系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对各自所分管的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四、本院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全体党员、教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3、经常听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院教职工对学校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意见。
五、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六、本院所有党员、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其它与本院有利害关系者的各种礼物、现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礼物或现金,必须向院党总支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法退回、缴公等处理措施。
七、本院所有党员干部不得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如确因工作需要请客吃饭的,应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陪同人员。规定:客人人数在5人以下的,开支不得超过400元,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不得超过600元,超过10人,每增加1人,增加40元。陪同人员一般仅限于与工作有关的人员一人。超过开支标准时,由陪同人员个人承担超过部分费用。
八、本院对各种津贴、酬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标准由院务会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并通过群众讨论后决定。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利用权利为自己谋取特殊的利益。
九、本院各项费用开支,采取集体研究、院长负责、分别把关的办法。各种开支标准由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各分管的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分别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费用开支进行把关,费用报销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字。对于临时性的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字,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经系务会研究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字。
十、本院处级党员干部不得炒股、不得在其他经营性单位以获取收入为目的而兼职。
十一、本院处级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申报个人收入。
十二、对于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教职工存在的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问题,党总支要提出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必须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接受党纪处分。
十三、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如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问题,由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央、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